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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776号原告王某,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丁某某,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禹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