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辩护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克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7日下午17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美联商场二楼,被告人赵某某的女儿赵某乙与被害人海某甲的妻子袁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赵某某等人到场后对海某甲进行殴打,赵某某用拳头将海某甲眼部打伤,并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李某甲,随后赵某某等人用凳子将匆忙客餐厅的凉菜间玻璃砸碎。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海某甲的左眼眶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李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3年8月8日赵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海某甲、李某甲的陈述,证人赵某乙、袁某乙、袁某甲、李某甲、孔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颜某甲、乔某甲、罗某甲、赵甲、刘某甲、李某乙、赵某丙、赵某戊、赵某已、冯某甲、李某丙、范甲、卢某甲的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赵某某系初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解不是随意殴打海某甲,是海某甲到赵某乙店门口打赵某乙,赵某某才动手打了海某甲,没有打其他人,愿意赔偿海某甲的损失。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赵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并积极赔偿,请��对赵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17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美联商场二楼,被告人赵某某的女儿赵某乙与被害人海某甲的妻子袁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赵某某等人到场后对海某甲进行殴打,并用拳头将海某甲眼部打伤,并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李某甲,随后赵某某等人用凳子将匆忙客餐厅的凉菜间玻璃砸碎。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海某甲的左眼眶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李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3年8月8日赵某某到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投案。另查,赵某某的亲属向本院预交赔偿款3万元。以上事实,由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3年4月7日17时许,他的女儿赵某乙打电话说“有人到店里找事,打架”,随后他就赶到美联广场二楼赵某乙开办的游乐园,他看到海某甲及其家人还有厨���在游乐园门口站着,他问赵某乙咋回事,赵某乙说用了餐厅几个凳子餐厅的人就打她,他就去找海某甲理论,海某甲说哥有啥好好说,他一气之下用拳头朝海某甲的左眼部捶了一拳,海某甲捂着眼去一边了,海某甲的员工用钢管朝他头部夯了一下,头就流了血。2、被害人海某甲陈述,他在龙湖美联时代广场二楼匆忙客餐饮部担任经理。2013年4月7日17时许,餐厅厨师孟飞对他说外面吵架哩,快去看看吧,他到“游乐场”看见妻子袁某甲及妻妹袁某乙和开游乐场赵某某的妻子及女儿吵架,他将袁某甲、袁某乙劝到餐厅,赵某某的女儿跟着骂并给赵某某打电话,随后赵某某的儿子赵甲赶来不问青红皂白抓住他的衣服,他说不要动手,有啥事情等赵某某过来再说,赵甲照他的前胸打了一拳,这时赵某某来到二楼,他对赵某某说哥咱有啥说说,赵某某照他的左眼部就是一拳,他捂着眼去了餐厅,赵某某、赵甲、赵某乙在后边撵着骂,此时超市经理李某甲来到餐厅,赵某某骂着就去打李某甲,赵某乙拿着一把勺子照他的头上夯了一下,头就流血了,他将门反锁起来。等民警赶到现场,他出来看到赵某某的头也流了血。当晚9时许,他去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时商场冯经理打电话说商场停电了,还有部分东西被砸。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3年4月7日17时许,张万松说有人在二楼闹事,他到二楼看到海某甲的左眼肿着,头流着血,他问咋回事,让去医院看看,一旁的赵某某说打李某甲,三四个人掂着凳子就照他的身上砸,并对他拳打脚踢,他赶紧跑到办公室里,直到晚7时许才从办公室里出来,商场全部停电,赵某某、赵甲将匆忙客餐厅的收银设备、电脑、椅子、橱窗玻璃及财务室的门砸坏。4、证人罗某甲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20分许,他��婆袁某乙打电话说赶紧报警,赵某某及家人拿着刀撵海某甲及家人,他就赶到美联广场二楼匆忙客餐厅,看到赵某某的家人在撵海某甲及家人,袁某甲被人打伤,他上前劝架,赵某某头流着血打了他两耳光,紧接着派出所民警就到了。5、证人赵甲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30分许,他下楼时在美联二楼匆忙客餐厅隔壁乐悠悠乐园门口,看见围了七八个人骂妹妹赵某乙并相互撕扯,他走到海某甲跟前问为啥打赵某乙,海某甲说打的就是赵某乙,俩人就吵了起来并相互推搡,这时过来三个厨师其中一人拐着他的脖子,另外俩人分别拉着他的胳膊,海某甲用拳头朝他的头上打,这时赵某某过来问海某甲为啥打赵某乙,海某甲说打了就打了咋的,赵某某和海某甲打了起来,民警赶到现场后,双方就不打了。6、证人颜某甲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许,她听说家人在匆忙客餐厅与人打架,就赶到美联广场二楼匆忙客餐厅看到赵某某头流着血,女儿赵某乙头发散乱,她问赵某乙咋回事,赵某乙说借了餐厅几个凳子没有还,袁某甲来要凳子说难听话双方就打开了。7、证人赵某乙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许,一个姓袁的妇女带着一个女的对她说借凳子也不还,那个女的把凳子搬回匆忙客餐厅,她和姓袁的妇女继续理论,她说借凳子时说过了,都是邻居,行个方便,姓袁妇女的母亲过来说走吧,和没人性的人说啥,并边走边骂,她说骂谁,姓袁妇女说“就是骂你”,她婆子张某甲上前劝架,那个女的上前推她了一下,姓袁的妇女抡起手提包朝她头上砸,那个女的拉着她的手,两人相互撕拽对方的头发,这时一个姓海的男子拉住她的手,几个女上前拽她头发,餐厅一二十名员工围住店门口,其中四五名员工对她和张某甲拳打脚踢,这时她哥赵甲赶到问��回事,她说姓海的领着员工来打她,赵甲又问姓海的为啥打人,姓海的推了赵甲一下,两人打了起来,一会儿父亲赵某某来到餐厅和姓海的人理论,俩人推搡起来,一个年轻孩拿着钢管朝赵某某的头上夯,头就流血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就来了。8、证人袁某乙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许,在龙湖美联超市二楼匆忙客餐厅她姐袁某甲说凳子咋在游乐场里,便叫服务生和她去搬凳子,服务生搬凳子回来说俩人在那吵架,她过去看见袁某甲和赵某某的女儿和儿媳及一个50多岁的妇女吵架,她说搬住凳子走吵啥,这家人这么不是东西,赵某某的女儿听见后拽住她的头发,这时海某甲过来把她们劝开,她和袁某甲回到了店里,赵某某的女儿和儿媳及一个50多岁的妇女进到店里,拽住她的头发抓她的脸,被人拉开后她报了警,民警到达现场就不打了。9、证人袁某甲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许,她和妹妹袁某乙回到龙湖美联超市二楼匆忙客餐厅,看到凳子少了,一名顾客说对面店里有几个一样的凳子,她叫上一名员工到对面店里搬凳子,赵某某的女儿说都是邻居,用用凳子还说说,餐厅员工去俺厕所也没说过,海某甲装个帘子还要钱,这时海某甲把她们劝开,赵某某的女儿又和袁某乙骂了起来,并随手拿住笤帚把向袁某乙头上夯了一下,俩人就打开了,这时赵某某的儿子抓住她的头发按到地上,赵某某和二三个人走到海某甲跟前,她赶紧把海某甲推到店里,赵某某的女儿和儿子及一名妇女到店里抓住她的头发就打了起来,商场经理李某甲刚到大厅,赵某某说打李某甲,一名穿格格上衣的人和另外二个人就打李某甲,并把李某甲打到在地,她上前把李某甲拉起来,让李某甲跑了,赵某某的女儿拿一个饭勺向她头上夯,头就流血了,后乘急救车去��医院。10、证人张某甲证实的内容和证人赵某乙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11、证人张某乙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许,她在龙湖美联商场匆忙客餐厅女儿袁某甲说店里凳子少了,不知道谁说了一句在对面店里,袁某甲就和服务员到对面店里搬凳子,服务员搬凳子回来对女儿袁某乙说大姐和人吵架了,她和袁某乙过去看到三名妇女和袁某甲吵架,她说别吵了,这时女婿海某甲过来把她们劝回餐厅,三名妇女又撵到餐厅和袁某甲拉扯,并把袁某甲按到地上,双方打了起来,一穿黄条条上衣的女子拿着勺子朝袁某甲头上夯,头就流了血,还有两三男的在追打李某甲,她和袁某乙去了厨师的屋里,一会就停电了,屋外有砸东西的声音。12、证人李某甲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许,她在匆忙客餐厅上班,老板娘袁某甲说店里的凳子少了,不知谁说在对面乐悠悠店里,��某甲就和她到对面店里搬凳子,她搬着凳子回餐厅后听到老板娘和对面店里的人吵架,就对老板娘的妹妹袁某乙说去看看吧吵架了,她在门口看到对面店里三名妇女和袁某甲、袁某乙相互对骂并撕打,老板海某甲过去把她们劝开后,都回到了餐厅,一会那三名妇女和三四名男子来到餐厅和海某甲的家人相互厮打起来,其中一名男子用拳头照海某甲的左眼打了一拳,海某甲就跑了,那男子拿着勺子在后面追海某甲,并用勺子照海某甲头上夯,海某甲的头就流血了。13、证人孔某甲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许,李某甲对他说老板娘袁某甲和人吵架了,他到乐悠悠店里看到袁某甲、袁某乙在和三名妇女吵架,他接过袁某甲手中的凳子放回餐厅,又回到乐悠悠店里看到袁某甲、袁某乙与三名妇女撕扯在一起,老板海某甲把她们劝开后,他回到餐厅监控室休息,这时过来两名男子和海某甲撕扯起来,其中一名手里拿着扳手打海某甲,海某甲用手挡了一下,另一名男子用拳头照海某甲左眼就是一拳,海某甲躲着跑,袁某甲在和一名女子撕拽,他过去把她们劝开,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头上流着血掂起一把凳子照凉菜间的玻璃砸去,并喊着把电停了,当晚19时许停了电。14、证人乔某甲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许,刘某甲对她说有人打餐厅老板,她走出房间看到一群人在打架,海某甲头上流着血,左眼肿着,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推着海某甲问事情咋处理,海某甲指着头说不知道咋处理,她抱着女儿就回家了。在返回二楼店里时水、电都停了,当时没有看到有啥东西被损坏。15、证人刘某甲证实,他在龙湖美联广场匆忙客餐厅经营一间牛肉拉面。2013年4月7日17时许,他在店里听到餐厅门口有人打架,他到邻居米皮店对老板娘说餐厅里闹哄哄的干啥,话没说完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人带着几个人追海某甲,海某甲跑到办公室里,穿白色上衣的男人和那几个人在餐厅里吵闹,场面很乱,一会民警到了餐厅,人都离开了餐厅。半个小时后,餐厅就停电了,当时没有看到有什么东西损坏。16、证人卢某甲证实,她在龙湖美联商场匆忙客餐厅作收银员。2013年4月7日17时许,在餐厅外乐悠悠游乐园女老板和几个人骂海某甲的妻子等人,后双方厮打了起来,一名50岁左右的男人随手拿起一啤酒瓶朝海某甲头上砸了一下,那男人又拿了一把扳手朝海某甲妻子头上打,头就流了血,海某甲及其妻朝门口跑,那男人在后边追,民警过来后双方就停手了。当晚18时许餐厅停了电,过来四名30多岁的男人,其中一名掂起一把凳子砸到收银台上,收银台的显示屏就倒了,玻璃烂了两块,桌椅板凳有个别损坏,其他没啥损坏。17、证人范甲证实,他在龙湖美联商场超市担任值班经理。2013年4月7日18时许,因为打架美联商场的电被物业停了,他把发电机启动,十几分钟后电又停了,这时保安队长李某丙对他说赵甲从员工通道到发电机房把门踹开,把发电机弄坏,他给店长李振杰汇报此事。第二天上班他拿着手电到发电机房发现发电机坏了。18、证人李某丙证实,她在龙湖美联商场担任保安。2013年4月7日18时许,她在商场一楼开货梯时突然停电了,十几分钟后又来了电并听到发电机的声音,这时赵甲从员工通道去地下室,她说这不能过人,赵甲打着电话继续走她在后面追,走到发电机房门口,赵甲一脚跺开门进去用脚踢发电机,她说有事找领导说,赵甲说不让干了,把电停了,她赶紧去找领导,刚到商场电就停了。19、证人赵某已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许,他和赵某某在郭店办事时,赵某某接了个电话后说��事走吧,两人开车回到龙湖美联广场,赵某某和他上了楼,在二楼匆忙客餐厅门口赵某某与海某甲就打了起来,赵某某用拳头朝海某甲左眼部打了两拳,他上前去拉赵某某也没拉住,赵某某跑到餐厅里面,两分钟后赵某某捂着头就出来了,头流着血,几个妇女撕扯在一起,“120”救护人员到现场给赵某某进行了包扎,这时从楼梯口上来一个中年男子,赵某某说打,有几个人围着这个男子就打开了,一会就不打了。20、证人赵某戊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许,他在龙湖美联广场德克士门口听说二楼有人打架,他到楼上看到赵某某头上身上都是血,海某甲肿着眼和赵某某对骂,赵某已在一旁拉着赵某某,几个妇女在争吵,这时从楼梯上来一个男的,赵某某骂了那个男的几句并说打,有几个人过去打了那个男的几下,一会派出所民警就到了,后商场停电了。21、证人赵某��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许,他和他老婆到龙湖美联商场买东西时有人喊二楼打架了,他到楼上看到赵某某头上流着血,还有颜某甲、赵某乙和一个男的及两三个妇女在吵架,派出所民警也在场。21、证人李某乙证实,2013年4月7日17时许,他到龙湖美联商场买东西时看到楼梯口处很多人,到二楼看见赵某某在里边站着头流着血,赵某已在一旁扶着赵某某,还有闫巧玲和几个妇女在对骂,这时从楼梯口过来一名中年男子,赵某某看见那男子就发生了争执,赵某某就让人打那男子,他和赵甲过去打了那男子几下,那男子被人拉到屋里,赵甲、赵某某拍着门让那男子出来,这时民警和“120”救护车到了,人都走了。22、证人冯某甲证实,他在龙湖美联商场匆忙客餐厅任经理。2013年4月7日18时30分许,他在郑州乘车时接到餐厅员工电话说店里有人打架,19时30分许回到商场,整���商场停了电,到二楼餐厅非常乱,凉菜窗口的玻璃烂了,收银台电脑显示器被砸坏了,桌椅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他便给打电话海某甲,海某甲说在医院看病。第二天,经统计餐厅的三把转椅、七把木椅、收银台工作柜、一台电脑显示器、两面窗口玻璃、一台刷卡机、一台收银机等损失8000余元,原材料损失约25000元。23、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新)公(刑)鉴(法医)字(2013)0278、02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别显示海某甲的左眼眶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李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4、现场照片,显示案发后现场情况。25、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显示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2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被告人赵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7、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赵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辩护人抗辩赵某某是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追逐、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特征。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场所追逐、辱骂,并随意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关于指控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抗辩意见,不���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赵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预交纳赔偿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追逐、辱骂他人,可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国喜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英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