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6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659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17号附22号。负责人李国。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樊雯龑代理审判员  余 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