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袁兵、陈飞与重庆市银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兵,陈飞,重庆市银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袁兵,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陈飞,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永东,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银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北门乌江商贸园中央豪庭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9121964-1法定代表人刘邦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兵、陈飞诉被告重庆市银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兵、陈飞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兵、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已预交),由原告袁兵、陈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青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二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