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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沪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沪浦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当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沪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沪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债很多,于2013年歇业,申请执行人上海沪浦贸易有限公司表示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马民一终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唐春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