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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与龙秀琼、王孝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龙秀琼,王孝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4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忠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玉红。被告龙秀琼。被告王孝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与被告龙秀琼、王孝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指定其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4832元,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花林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霞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