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梁伟强与何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强,何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76-1号原告:梁伟强。委托代理人:刘颖,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桃波,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强诉被告何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伟强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本案纠纷,原告处分诉讼权利,撤回对被告何卫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9.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共诉讼费5859.50元,由原告梁伟强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其负担的诉讼费在预交的诉讼费中转结算,本院不再收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古辉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