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何毓芳与王声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毓芳,王声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何毓芳,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声平,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毓芳与被告王声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毓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毓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6元,由原告何毓芳负担。审 判 长 邹 戬代理审判员 余传甲人民陪审员 柯贤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