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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何毓芳与王声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毓芳,王声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何毓芳,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声平,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毓芳与被告王声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毓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毓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6元,由原告何毓芳负担。审 判 长  邹 戬代理审判员  余传甲人民陪审员  柯贤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