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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徐显云与桐梓县羊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显云,桐梓县羊磴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徐显云,男,1965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羊磴镇。委托代理人杨学勇,桐梓县楚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桐梓县羊磴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羊磴镇。负责人李武斌,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显云诉被告桐梓县羊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显云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显云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显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显云负担。审判员  廖洪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