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法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徐显云与桐梓县羊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显云,桐梓县羊磴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徐显云,男,1965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羊磴镇。委托代理人杨学勇,桐梓县楚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桐梓县羊磴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羊磴镇。负责人李武斌,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显云诉被告桐梓县羊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显云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显云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显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显云负担。审判员 廖洪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