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栾新良、栾蕊与吴秋香、孔令标、牛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新良、栾蕊,吴秋香、孔令标、牛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栾新良、栾蕊被申请执行人吴秋香、孔令标、牛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新良、栾蕊和被申请执行人吴秋香、孔令标、牛义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2月27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江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