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郭金林、南京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金林,南京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诉保字第8号申请人南京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99号5楼。法定代表人郭金东,南京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少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金林,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北路302号。法定代表人郭金林。申请人南京金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浦公司)称,被申请人南京金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公司)系申请人于2003年7月24日设立的独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3000万元。2014年4月21日,申请人在办理该公司相关事项时发现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被转移。申请人经核查发现被申请人金东公司的全部股权已于2014年3月11日在浦口区工商局被办理了变更手续,同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等事项亦作了变更,股权已被变更至被申请人郭金林名下,法定代表人也被变更为郭金林,并据此修改了公司章程。因申请人从未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郭金林,故申请人认为,上述变更系被申请人郭金林利用职务便利联合被申请人金东公司共同向浦口区工商局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导致申请人的股权全部被变更至被申请人郭金林名下,并造成申请人近9000万元利益的严重影响。申请人还发现两被申请人转移了被申请人开发的属于“海德北岸城”项目1-4期的部分银行存款等资金。因两被申请人极有可能转移更多的资产而扩大申请人损失,故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证将来诉讼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金东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861898元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郭金林持有的金东公司股权予以保全。申请人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浦公司对被申请人郭金林、被申请人金东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保证纠纷形成诉讼案件后的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金东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861898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金东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浦礼俊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龚 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