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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溪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满诉被告佟秀琴、赵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满,佟秀琴,赵永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溪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赵永满,男。委托代理人:何清,系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秀琴,女。被告赵永林,男。原告赵永满诉被告佟秀琴、赵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永满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满依法享有撤诉的权利,其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满撤回起诉申请。审判员  张庆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静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