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一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马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一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作出的(2013)黑黑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银行存款至本院账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已经收到执行款并申请终结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山县人民法院(2013)黑黑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郑荣军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