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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郭鉴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鉴煌

案由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穴刑初字第00067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鉴煌,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小学文化,司机。2013年4月30日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2013年5月3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鉴煌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鉴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30日,被告人郭鉴煌操作挖土机施工,因判断失误,将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缆信网络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光缆挖断,致使两公司网内设施及网间通信严重障碍无法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郭鉴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郭鉴煌与毛某在武穴市余川镇龟山村柳界公路旁的山坡上为邢某承包的工程挖土方。由郭鉴煌操作挖土机,毛某在一旁指挥,在施工过程中,二人见前方十米处有国防光缆警示标识桩,但轻信不会挖断光缆线仍在该处继续施工,施工不久将埋在地下的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缆信网络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光缆挖断,致使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5小时,以及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达3小时45分钟。案发后,被告人郭鉴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两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周某、徐某、毛某、邢某、郭某陈述;湖北山力通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缆信网络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郭鉴煌的户籍资料及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鉴煌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鉴煌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鉴煌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配合抢修并赔偿了两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两被害单位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鉴煌的行为属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鉴煌犯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丽君审 判 员  钟 强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