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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商初字第0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初字第0502号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国际经贸大厦1116室,组织机构代码72574218-3。负责人马秀枫,该公司首席。委托代理人王新家、周明。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105栋整栋,组织机构代码19218917-7。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180元,合计2552元,由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