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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县民三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宋晓鹏与辽宁弘泰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鹏,辽宁弘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县民三初字第00110号原告:宋晓鹏,女,1986年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弘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一街。法定代表人:宋成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鹏与被告辽宁弘泰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核实被告不欠其工资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鹏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宋晓鹏承担。审 判 长  银洪宝代理审判员  李 遥人民陪审员  田长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