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达松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达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457号罪犯王达松,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7年10月29日,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涟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达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28日,经本院(2011)徐刑执字第07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苏徐狱减建字第18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达松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将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达松自上次减刑以来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已缴罚金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达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达松的刑期减去一年八个月十五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作 云审判员 刘康审判员陆连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世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