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3月19日生。被告:陈某,男,1987年5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