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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3月19日生。被告:陈某,男,1987年5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