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申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艳艳,李斌,马向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申字第0006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宁国南路59号合肥工业大学学科楼2号一楼被执行人:李艳艳。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马向京。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于2011年7月25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1)皖合元公证字第24183号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对于本案执行标的的数额提出异议,其认为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供银行转账回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该案公证法律文书对主债务及担保合同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且争议较大,另本案债权数额不明确,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2011)皖合元公证字第24183号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 利审 判 员 张文曦代理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