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刑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武利朋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利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1582号罪犯武利朋,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定陶县人,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昆刑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利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于2012年8月31日送宜兴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武利朋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7月、2014年2月两次获监狱表扬。在罪犯分级管理中,于2014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对罪犯武利朋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武利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级呈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武利朋自刑罚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利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