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界民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晓泉、被告李小利、被告刘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泉,李小利,刘拥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界民金初字第12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合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被告李晓泉,男,1970年6月7日出生被告李小利,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刘拥军,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晓泉、被告李小利、被告刘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3元减半交纳为161.9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