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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界民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晓泉、被告李小利、被告刘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泉,李小利,刘拥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界民金初字第12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合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被告李晓泉,男,1970年6月7日出生被告李小利,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刘拥军,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晓泉、被告李小利、被告刘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3元减半交纳为161.9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