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庙民初字第0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40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唐磊、张连。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