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闽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