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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武某某,男,生于1980年8月3日,汉族,农民。被告郑某甲,女,生于1990年8月20日,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郑某乙,男,生于1966年3月24日,汉族,农民,系被告郑某甲之父。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