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鹤壁天元家用日化有限公司与高培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天元家用日化有限公司,高培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549号原告鹤壁天元家用日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绍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男,汉族,1950年5月1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高培旦,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原告鹤壁天元家用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培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保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鹤壁天元家用日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培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天元家用日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天元家用日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培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天元家用日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保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