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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苍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刘某1,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刘某2,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左耀新审 判 员  吴承光人民陪审员  赵余堂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