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崔守正与被告石天齐、尹东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守正,石天齐,尹东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崔守正,男,195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天齐,男,197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尹东峰,男,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守正与被告石天齐、尹东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守正于2014年4月22日以被告石天齐拿出5400元,尹东峰打下欠条,定于2014年5月5日之前还清下余的2600元,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守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天齐、尹东峰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牛凌宇人民陪审员 马义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学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