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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崔守正与被告石天齐、尹东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守正,石天齐,尹东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崔守正,男,195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天齐,男,197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尹东峰,男,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守正与被告石天齐、尹东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守正于2014年4月22日以被告石天齐拿出5400元,尹东峰打下欠条,定于2014年5月5日之前还清下余的2600元,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守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天齐、尹东峰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牛凌宇人民陪审员  马义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学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