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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英与被执行人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源县头台镇花尔小花尔屯。身份证号:2306221964********。被执行人李梅,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南美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306221963********。申请执行人李英与被执行人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龙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英于2014年1月13日向大庆市龙凤区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5893元,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的(2013)龙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