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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代登凤、文成因与被申请人杨世万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代登凤,文成,杨世万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光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代登凤,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文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代登凤之夫。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世万,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代登凤、文成因与被申请人杨世万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代登凤、文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 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