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代登凤、文成因与被申请人杨世万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代登凤,文成,杨世万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光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代登凤,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文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代登凤之夫。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世万,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代登凤、文成因与被申请人杨世万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代登凤、文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 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