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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胡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1385号罪犯胡敏,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昆刑二初字第00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3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胡敏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10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监狱记奖二个。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分级管理中,于2014年1月被评为宽管。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胡敏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级呈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敏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莹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