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林雅真与毕洛德利(厦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雅真,毕洛德利(厦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林雅真,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永平,福建厦门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少鸿,厦门市集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毕洛德利(厦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锦亭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Renatopilotelle。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雅真与被告毕洛德利(厦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林雅真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雅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雅真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德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冰莹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