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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刑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终字第19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49年3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2月13日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10月8日晚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被同村的赵某乙殴打为由,进入赵某乙住宅内,要求赵某乙为其治疗,赵某乙报警后,经民警多次劝说,王某甲仍拒绝离开。至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被民警带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的人口信息。2、民警张某某证实,2013年10月8日18时许,毛庄派出所接到王戈庄村赵某乙报警,称该村村民王某甲躺在赵某乙家炕上不走。接警后其与协勤王东前去王戈庄村出警,到赵某乙家后发现王某甲躺在赵某乙家东屋炕上,情绪激动。张某某在表明身份后先是向王某甲了解情况。王某甲称是10月8日下午被赵某乙打伤,才到赵某乙家倒着,要求赵某乙治疗。张某某向王某甲说明10月8日下午的事该所已受案调查,请他先配合调查等待调查结果,并告诉王某甲他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然后其劝说王某甲离开赵某乙家,先去治疗,王某甲对他们的劝说不为所动。2013年10月9日7时许,该所接到王戈庄村赵某乙报警,称王某甲仍躺在赵某乙家炕上不走。接警后张某某与协勤王东前去王戈庄村出警,到赵某乙家后发现王某甲仍躺在赵某乙家东屋炕上。张某某向赵某乙了解情况,赵某乙称王某甲在赵某乙家躺着不走,赵某乙和妻子刘某丙不得不在屋外站着直到深夜,最后赵某乙和妻子到本村其亲戚家住了一晚。其问王某甲是否在赵某乙家躺了一晚上,王某甲说一直呆了一晚上。随后其再次劝说王某甲离开赵某乙家,王某甲仍对其劝说不予理睬。3、毛庄派出所民警刘某乙证实,2013年10月9日10时许,该所接到王戈庄赵某乙报警,称该村村民王某甲躺在赵某乙家炕上不走。于是刘某乙与协勤洪秀宇等人前去王戈庄村出警,到赵某乙家后发现王某甲躺在赵某乙家东屋炕上,见到他们出警之后王某甲情绪激动,他在表明身份后先是向王某甲了解情况,并告诉王某甲其行为是违法的,其与赵某乙打架的事派出所已经受案调查了,让其走法律途径解决。然后其劝说王某甲离开赵某乙家,先去治疗。王某甲坚持不走。4、毛庄派出所民警赵某乙证实,2013年10月10日10时许,该所接到王戈庄赵某乙报警称,该村村民王某甲躺在赵某乙家炕上不走,导致赵某乙无法在家居住,无法进行正常生活。接警后,赵某乙与协勤张谦到王戈庄后在村干部王某丁等人的陪同下来到赵某乙家,见王某甲躺在赵某乙家东屋炕上,赵某乙在表明身份后向王某甲了解情况,赵某乙告诉王某甲他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劝说王某甲离开赵某乙家。赵某乙和该村村干部等人多次劝说,王某甲仍然不走。5、到案说明,2013年10月14日11时许,王某甲被乐亭县公安局民警从毛庄镇王戈庄村抓获归案。6、证人于某某证实,2013年10月8日那天晚上,她们村王某甲跟她大哥赵某乙打架着,当天晚上王某甲就去赵某乙家炕上躺着不走了,这几天她大哥和大嫂子一直在她家住着。2013年10月8日那天晚上大概6、7点钟,刘某丙去她家借手机,说给赵某乙打个电话,她听着刘某丙在电话里说王某甲在刘某丙家躺着不走了。当天晚不知道是夜半几点钟,赵某乙和刘某丙到她家说王某甲在赵某乙家躺着还不走,回不了家了,王某甲说赵某乙打王某甲着,王某甲儿子王某丁就把王某甲送到赵某乙家,王某甲在东屋炕上躺着咋说也不走。这几天王某甲一直在赵某乙家炕上躺着呢,赵某乙找村干部劝王某甲也不走,赵某乙和刘某丙一直也回不了家,就在她家住的。7、证人王某丁证实,他父亲叫王某甲,2013年10月8日下午,赵某乙把他爸打了,他爸非要去赵某乙家住,让赵某乙治病,他就用三轮车把他爸送到赵某乙家了,到现在也没回来。10月8日下午4点多钟,他当时在家,听说他爸和赵某乙又闹纠纷了,他就过去了,在他们村南的一条道上,他爸正躺在赵某乙的手扶车头,头上有血,见到这种情况他就报警了,一会儿派出所就去了,赵某乙当时没在现场,赵某乙看到派出所的去了,也跟着过去了,派出所的当时把赵某乙带走了,他让他爸去看看病,他爸说哪有钱总看病啊。下午5点钟左右,他把他爸送到赵某乙家南门口,他爸就自己进屋了。当时赵某乙妈在前院拉着不让进,他爸就倒那了。第二天,他们一家子去看他爸,让他爸回来,当时派出所的在那,赵某乙媳妇说钱丢了,正翻被,他们一看这种情况,人家说丢钱了,也没法劝他爸了,就回来了。他爸眼眶子有口子,说是赵某乙打伤的。8、证人刘某丙证实,她丈夫叫王某甲,王某甲10月8日晚上去的赵某乙家,一直在赵某乙家住着没回来。因为10月8日那天下午,赵某乙打她丈夫着,当天晚上王某甲就去赵某乙家躺着去了。这几天她每天早中晚到饭点就去给王某甲送饭,也劝王某甲回家,王某甲也不回家,说要死到赵某乙家,就在赵某乙家东屋炕上躺着。9、韩某某证实,她是赵某乙妈,2013年10月7日开始到赵某乙家住,8号那天下午5、6点她在前院呆着的时候,王某甲就去了,就往正房屋走,她问王某甲干啥来了,王某甲说跟赵某乙打架了,她追着王某甲走到屋,王某甲到东屋炕上躺着去了,她就撵王某甲。王某甲说:“你儿子打了我了,脸都给我抠流血了。”她看王某甲脸上是有血,就没再理他。晚上派出所的来了劝王某甲走王某甲也不走,她儿子和儿媳妇也没能回家住。第二天王某甲还是在炕上躺着不走。这几天都是王某甲媳妇给王某甲送饭。10、王某丁证实,他是毛庄镇王戈庄村村委,他知道王某甲到赵某乙家住着的事,王某甲和赵某乙都是他们村的村民,王某甲是因为和赵某乙打架了才住到赵某乙家的。2013年10月10日上午,赵某乙找到他说,和王某甲闹矛盾了,赵某乙说10月8日那天,赵某乙开着手扶车碰上王某甲了,王某甲追着打赵某乙,赵某乙用胳膊挡,也没敢还手,王某甲就倒赵某乙车下了,后派出所的出警了,王某甲直接去了赵某乙家,在赵某乙家躺着。他和村书记,还有派出所的一块去了赵某乙家里,当时,王某甲正在赵某乙夫妇住的屋躺着,鞋也没脱,他劝了劝王某甲,王某甲也没有走的意思,他们就出来了。11、王某丁证实,2013年10月8日赵某乙和王某甲发生了冲突,后来毛庄派出所的民警出面解决。当天晚上王某甲就到了赵某乙家住着了。王某甲在赵某乙家从8号晚上到14号中午被公安局带走一直住着。事情发生当晚,赵某乙找他说了这件事情。在10日晚上的时候他和毛庄派出所的民警去赵某乙家着,他让村委王某丁和王某甲说的。王某丁说了几句,王某甲也没走,所里的民警也劝王某甲着,但王某甲没有离开赵某乙家。12、被害人赵某乙陈述,王某甲说他打王某甲着,没经他们同意去他家住。王某甲是从2013年10月8日晚上大概6点钟去他家的,在他家东屋炕上躺着,一直到现在也不走,他们从王某甲去他家以后就没法在家里住了,他们一直在外面找地方住。王某甲来他家以后,前天上午他和他媳妇回家想让王某甲走,他们刚进屋还没说话,王某甲看见他就从炕上起来胡拉咬他,他就走了。昨天上午他找他们村的赵德晨去他家劝王某甲着,然后又找的他们村的赵自永、姚宝生去劝王某甲着,后来又找村书记王某丁还有村干部赵志学、王某丁都去他家劝王某甲着,王某甲都不听,还在他家东屋炕上躺着不走。王某甲是2013年10月14日头晌午被公安局带出去的。1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和赵某乙一致。1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10月8日赵某乙把他打了,打在他左眼睛上面,他就去了赵某乙家,在赵某乙住的屋炕上倒着,是他妻子给他送吃的。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以其多次被本案被害人赵某乙殴打,公安机关一直不予解决,才导致其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晚6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以被赵某乙殴打为由,进入赵某乙住宅内要求赵某乙为其治疗并予以滞留。赵某乙报警后,经民警多次劝说,王某甲仍拒绝离开。直至10月14日11时许,王某甲被民警带离现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某乙、刘某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刘某乙、赵某乙、于某某、王某丁、刘某丙、韩某某、王某丁、王某丁等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到案说明,被告人王某甲的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上诉所提其多次被本案被害人赵某乙殴打,公安机关一直不予解决,才导致其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某甲以其被赵某乙殴打为由,到赵某乙家中予以滞留,赵某乙及其公安民警多次劝说让其退出,其仍滞留在内不肯退出,致使被害人赵某乙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特征。上诉人王某甲所提其多次被本案被害人赵某乙殴打,公安机关一直不予解决,才导致其侵入他人住宅的理由,经查,该理由在本案中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予以判处,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王某甲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之乔代理审判员  陈凤丽代理审判员  曹留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滑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