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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许爱荣与丛连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荣,丛连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辉民初字第11号原告许爱荣,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范世来,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丛连江,住辉南县。原告许爱荣与被告丛连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爱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世来,被告丛连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2月23日晚,被告偷偷到原告家将原告打伤至昏迷。原告到辉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告只给付原告赔偿款3000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390.50元,交通费100.00元,鉴定费100.00元;按照2013年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800.00元、误工费1632.00元、护理费1920.00元。扣除已给付3000.00元,被告还应赔偿8726.50元。被告辩称:我没打原告,不应该出钱赔偿。我已经赔偿了3000元了。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辉南县公安局辉发城派出所对丛连江的询问笔录。2、辉南县人民医院病历一份,患者费用汇总表一份。3、辉南县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票据一张7174.50元、门诊票据一张265.20元。4、出院诊断,休息三周。5、法医鉴定费票据一张100.00元。6、辉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许爱荣受伤为轻微伤。6、2011年8月22日辉发城派出所调解协议及收条,调解书约定赔偿原告7000.00元,被告丛连江只给了3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是:我不认识字,看不懂,真假不知道。对用药情况是否合理不申请鉴定。调解协议是我签字,无异议。我从原告家出来后,原告在我后面跟着跑,一边跑一边骂我。要求法院调查,调查原告是否昏了,是不是出来跟我跑了很远,调查我没打原告。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不认识字看不懂”视为其放弃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及本院综上认定的证据,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评判如下:1、医疗费,住院医疗费7174.58元,门诊医疗费265.20元,合计7439.78元。2、原告住院治疗16天,伙食补助费为16天×50.00元/天=800.00元。3、法医鉴定费100.00元。4、按照2013年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6天×120.74元=1931.84元。5、交通费,原告未提交证据,对此不予支持。6、误工费,原告生于1941年6月28日,发生纠纷时原告已70岁,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实际产生误工损失,所以对误工费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是10271.62元。经过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答辩及本院综上认定的证据,可证明本案如下事实:2011年2月23日晚,被告与原告因为有债务纠纷,被告到原告家找原告对帐,双方发生纠纷,导致原告受伤住院。经辉南县公安局辉发城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000.00元。现原告已给付赔偿费3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债务原因发生纠纷,双方没有冷静处理并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纠纷发生后,经辉南县公安局辉发城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000.00元),该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原、被告在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人民币10271.62元×70%=7190.13元,减去原告已给付的赔偿费300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人民币4190.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丛连江赔偿原告许爱荣各项损失人民币4190.73元。二、驳回原告许爱荣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丛连江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长龙审 判 员 :曲生斌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