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4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孙×1等与孙×4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1,孙×3,孙×2,孙×5,宋×,孙×6,孙×7,孙×8,孙×9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4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1,女,1950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宗礼(孙×1之夫),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孙×3,女,1944年3月1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孙×2,女,1955年6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兼孙×5之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孙×4(孙×5之弟),1946年1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5,男,1931年7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女,1935年5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6,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7,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8,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9,女,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1、孙×3、孙×2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0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1、孙×3、孙×2、孙×4、宋×、孙×6、孙×7、孙×8均出庭参加了诉讼,孙×9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10与吴×1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孙×1、孙×3、孙×2、孙×9、孙×5、孙×4、孙×11生子女7人。孙×10于2001年去世,吴×1于1990年因死亡注销户口。孙×11与宋×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孙×6、孙×7、孙×8子女3人,孙×11于2012年去世。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孙×10名下。双方均认可孙×10名下房屋在2013年进行了翻建并扩建,但诉争房屋翻建后未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产权登记。原标的物房屋已被拆除,翻建后房屋因未取得权属登记,不能认定为孙×10与吴×1所遗留合法财产,因此孙×1、孙×2、孙×3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裁定:驳回孙×1、孙×3、孙×2的起诉。孙×1、孙×3、孙×2对原审法院裁定不服,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上诉理由为:1、诉争房屋翻建时间为2012年,并非原审法院所写的2013年;2、孙×4在孙×1、孙×3、孙×2不知情且没有经过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的翻建和加盖,对方的不法行为后果不应该由孙×1、孙×3、孙×2承担。孙×5、孙×4、宋×、孙×6、孙×7、孙×8意见一致,同意原判并答辩称翻建的事情不需要告诉孙×1、孙×3、孙×2,房管局和城管都去看过。1996年翻建过一次,老父亲让孙×4出资出力盖了房,房产是孙×4的,父亲写了东西说把房给孙×4,和别人无关。孙×9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意见称同意原判,尊重老人的意愿,认为父亲有权分配房产,孙×1、孙×3、孙×2在父亲在世时未提出要求,到父亲去世多年才提出,没有道理。本院认为:双方在本院审理中一致认可诉争房屋的东房在1996年进行了翻建,北房和东房在2012年进行了翻建并加高。孙×10去世时间为2000年11月5日,2001年进行了销户登记。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误,本院予以更正。经本院询问,孙×1、孙×3、孙×2明确表示其诉讼请求是对其父亲孙×10名下原有房屋六间按法定继承分割。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孙×4于2012年对原孙×10名下的房屋全部进行了翻建,并加盖二层,因原房屋已被拆除,标的物灭失,故孙×1、孙×3、孙×2起诉要求继承已灭失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现房屋翻建后尚未取得合法产权,故法院对于翻建后的房屋权属问题目前亦无法确认。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孙×1、孙×3、孙×2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孙×1、孙×3、孙×2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屠 育代理审判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李凤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