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伟与被告周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周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周伟,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姜庄村,居民。被告周习武,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姜庄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周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周习武所有的价值255000元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习武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尚成毛毡厂内的所有厂房、地磅、机械设备、生产毛毡的原材料、物料及尚成毛毡厂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开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