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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李厚山与祝世文、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山,祝世文,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李厚山。被告祝世文。被告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陈显宝。被告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宝。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臧炜。原告李厚山诉被告祝世文、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宅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厚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厚山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厚山承担。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