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云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37号原告云某某,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南宫市。被告韩某某,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云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