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冯莉与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莉,王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管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冯莉,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文娟,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威,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冯莉诉被告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莉的委托代理人韩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其亲自签字的借条,约定借款于2013年9月30日还清,如若未还,被告愿意用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城街31号院2号楼3单元10层北西户(106号)房产进行抵押。2012年10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其亲自签字的借条,约定该款于2013年10月22日还清,如逾期未还,按月息1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缺席,未发表辩论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9月30日还清。2012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10月22日还清,如逾期未还,按月息1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引起双方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向原告出具有借条,约定有还款期限。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缺席,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威偿还原告冯莉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560元(以实际票据为准),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王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吕璐璐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