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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浔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与屠俊峰、沈小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屠俊峰,沈小燕,钱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商初字第150号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泰安路338号。负责人:田爱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伟,该支行职员被告:屠俊峰。被告:沈小燕。被告:钱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与被告屠俊峰、沈小燕、钱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2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