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徐刑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黄启见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启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487号罪犯黄启见。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6年12月15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贾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启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6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31日,经本院(2011)徐刑执字第03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苏徐狱减建字第3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启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启见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为其出具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黄启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启见的刑期减去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