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国庆抢劫、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宽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庆,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曾犯抢夺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1月17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国庆抢劫、抢夺一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0日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玉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国庆于2013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抢夺女式拎包一个,内有步步高X3t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0元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拎包被丢弃,赃款已挥霍,被抢手机已追缴返还被害人。2、被告人李国庆于2013年12月21日19时40分许,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抢夺女式拎包一个,内有联想S720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200余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案发后,拎包被丢弃,被抢手机已追缴返还被害人。3、被告人李国庆于2014年1月7日20时20分许,趁被害人邹某某不备,抢夺女式拎包一个,内有杂牌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90元等物品。案发后,拎包被丢弃,赃款已挥霍。4、被告人李国庆于2014年1月9日19时40分许,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抢夺女式手包一个,内有三星GT-S-S6812i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元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案发后,手包被丢弃,赃款已挥霍,被抢手机已追缴返还被害人。5、被告人李国庆于2014年1月1日17时30分许,将被害人呼某某逼住,抢劫女式拎包一个,内有三星滑盖GT-S3930C型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370元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拎包被丢弃,赃款已挥霍,被抢手机已追缴返还被害人。6、被告人李国庆于2014年1月12日19时45分许,将被害人郭某某摔倒,致被害人郭某某受伤,抢劫女式拎包一个,内有5.56克千足金金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402元、存折等物品。经鉴定,被抢千足金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501元。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拎包被丢弃,赃款已挥霍,被抢金戒指已追缴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李国庆抢夺四起,被抢款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110元;被告人李国庆抢劫二起,被抢款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323元。上述事实,除被告人李国庆供述外,另有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邹某某、孙某某、呼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张某某、陈某乙、范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手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李国庆的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国庆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抢夺罪,均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国庆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国庆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国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五条【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国庆违法所得人民币3572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建伟人民陪审员 薛淑晶人民陪审员 张 晔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立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