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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德迅与潘坤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迅,潘坤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69-1号原告王德迅,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肖家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坤华,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邓军,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国艳,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迅与被告潘坤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等待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徐桂霞代理审判员  曲少雪人民陪审员  孙小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