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德迅与潘坤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迅,潘坤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69-1号原告王德迅,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肖家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坤华,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邓军,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国艳,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迅与被告潘坤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等待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徐桂霞代理审判员 曲少雪人民陪审员 孙小茹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