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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魏兰祝与任素平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兰祝,任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执字第1596号申请执行人魏兰祝,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执行人任素平,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魏兰祝与被执行人任素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860.8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长时间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灌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名执行员  严立华执行员  朱曙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戈秀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