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侯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与程国振、吴昭泉、程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程国振,吴昭泉,程章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民初字第853号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陈真华,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芳,该信用社信贷员。被告程国振,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吴昭泉,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程章林,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与被告程国振、吴昭泉、程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9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应收499.5元,由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蔗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邱继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朝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