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强与被执行人西安玫瑰园饮用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西安玫瑰园饮用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西安玫瑰园饮用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劳仲案字(2013)第413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仲裁裁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玫瑰园饮用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叁仟元整(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