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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滨民初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汪福华与安康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福华,安康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滨民初字第02262号原告汪福华,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安康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东,经理。住所地为安康市汉滨区香溪大道。本院在审理汪福华安康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福华于2014年4月22日以其与被告安康市华浔品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福华承担。审判长  郭小军审判员  刘宝江审判员  王红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