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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易信忠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信忠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1573号罪犯易信忠,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熟刑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信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因该罪犯服刑后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易信忠服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监狱表扬,2014年3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本院对罪犯易信忠予以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易信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易信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信忠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三天(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冯大钧审判员 龚育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