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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水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闫姣姣与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姣姣,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水执字第00092号申请人闫姣姣,女。被执行人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申请人闫姣姣与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姣姣于2014年4月8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闫姣姣与被执行人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渭南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闫姣姣2600元整,该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渭南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