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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赵启忠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启忠,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173号申请人赵启忠,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蒋勇,男,成年。申请人赵启忠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5万元,为了不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已提供鲁D26B**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鲁D26B**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