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金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5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在深圳市中保安定仙桃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因本案于2014年2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6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桃李路椰风海岸小区棋牌室,因打牌与被害人何祖朋发生口角。金某用手殴打何祖朋的头面部,致何祖朋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领骨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何祖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何祖朋的陈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一鉴(2014)临鉴字第004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何祖朋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及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4)61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金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4日起执行至2014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更多数据: